杜洪毅: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时间:2020-05-21 来源: 作者:亚星艺术网  点击次数: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越来越多的侵权纠纷浮出水面,引起广泛关注。鉴于当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知识产权纠纷有多种原因,但很难改变这种局面。毋庸讳言,就美术行业而言,不仅是重大侵权丑闻被曝光并引起广泛关注,而且是普遍的行业现象。
知识产权的概念含义广泛。就艺术而言,侵权纠纷主要体现在版权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修改权、完整权、出版权、展览权、复制权和网上信息传播权。一般来说,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条例,财产权范畴的权利是有限的,公民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在作者死亡后50年结束(在一些西方国家是在作者死亡后70年)。另一方面,人身权范畴中的著作权、修改权和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属于永久权利。
现实中,美术领域常见的侵权案件往往同时侵犯原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例如,在去年引起轩然大波的叶永青剽窃案中,当事人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进行公开展示和销售,完全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
目前,艺术领域流行的侵权方式,如直接复制他人的艺术作品,利用他人的摄影作品进行“创作”和“后现代”挪用,都是极其常见的侵权行为。此外,还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出版画册和印刷复制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制作供销售的衍生产品,以及为商业活动伪造著名艺术家的作品。
美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之所以普遍存在,主要有三个原因。
其一是为利益所驱动,求取捷径。
成熟程度较高的作品和著名艺术家的作品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对许多艺术家来说,不仅很难创作原创艺术,而且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经济回报。因此,直接抄袭他人的作品不仅节省时间和精力,而且容易做到。对于商家来说,当侵权成本很低或者根本不需要支付侵权成本时,一些公司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举办一些假冒的海外著名艺术展。在一个众所周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许多仍受版权保护的著名作品早已被大大小小的企业制成各种产品公开销售。直接使用成熟作品和名人作品来制作产品不仅节省了大量的研发成本,而且利用名人的品牌效应也很容易获得消费者的青睐,这只能构成非法侵权。
其二是缺乏道德自律。
侵犯他人版权不仅涉及侵犯原作者的个人权利,还涉及窃取他人的合法财产。然而,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大多数人讨厌偷别人财产的小偷。然而,在知识阶层的艺术家中,有些人不仅敢于大张旗鼓地模仿,甚至有些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在朋友聚会上炫耀的权利。在书画艺术界,许多人以临摹是中国画创作的传统为由,理所当然地临摹和复制。在“当代”艺术界,“后现代”挪用方法成了公众侵权的挡箭牌(事实上,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将版权挪用到公共领域的作品都被怀疑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正是这种没有底线、认为侵权是理所当然的心态导致了剽窃的盛行。
其三是侵权成本太低。
虽然在被揭露的侵权案件中,有许多案件被判了高额赔偿。事实上,从目前中国艺术界侵权的总体情况来看,侵权的成本还是太低了。不仅很少有人被追究侵权责任,而且绝大多数侵权行为从未被追究责任。即使有人受到指责,与他们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他们也微不足道。原因是,在正常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纠纷,只有在被侵权方提出要求时,司法部门才会介入。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机制,信息障碍、权利保护意识、权利保护成本、举证困难等诸多因素,使得当事人放弃了权利保护。例如,一些国内企业将外国著名艺术家的版权作品制成艺术品衍生品,擅自出售。只要他们不制造太多噪音,基本上没有人会被追究责任。对于国内的艺术家来说,侵权太普遍了,很少有人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美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法治社会的秩序,也严重冲击了美术工作者的原始积极性,阻碍了当代社会文化生态的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道德自律意识。但是,如果要有条不紊地开展这项工作,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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