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文物艺术品拍卖可全额开票
时间:2020-04-28 来源: 作者:亚星艺术网  点击次数:
经过一年多的沟通、研究和协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澄清二手车经销增值税征收管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该法第3条允许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为代其收取的货物价格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而相应的货物价格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条例将于5月1日生效。这一拍卖税收问题的解决,给了受疫情影响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巨大信心。
为防止拍卖企业虚开发票,《通知》明确要求拍卖行保存拍卖物品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收款及转账凭证、委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信息,以备日后参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客观情况,如果委托方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指代理委托),则委托方应根据现行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管理要求,向买方开具拍卖进价增值税发票。
公告第3条内容如下:
委托拍卖行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买方开具代征货物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
拍卖行应保存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备查:拍卖物品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交易确认函、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收款及转账凭证、与委托人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扣缴信息。
文物和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玉器和石器、金属器皿、漆器、竹木象牙雕刻、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茶具、文房青瓷供品、古代铭文、邮票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附录:事件回顾和协调工作
2018年7月,由于文物艺术品的拍卖特点,新调整的货物拍卖价格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不合适。一年多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北京市和东城区税务局)积极听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的反馈和建议,组织了多次研讨会等调研活动,充分了解拍卖行业的情况和经营模式。在现行国家增值税管理政策的框架下,针对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的特殊性,经过多次讨论和多方论证,最终找到了突破性的解决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服务业扩大综合试点领导办公室以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也给予了特别关注和支持。事件和协调工作审查如下:
2018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拍卖人通过委托拍卖取得的费用或佣金收入,应当按照“经纪代理费”缴纳增值税,暂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公告明确表示,拍卖行以“获得的费用或佣金收入”为计税基础,这符合拍卖行作为中介服务的性质。但是,出现了一个新问题:根据“经纪代理服务”的要求,拍卖行只能开具收取佣金和手续费的增值税发票,拍卖收入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由委托方开具
中国拍卖协会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术委员会”)召集嘉德、保利、师旷、西陵、瀚海、中国贸易盛嘉、银座、德宝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就文物艺术品拍卖收购价格的增值税开票问题(以下简称“开票问题”)进行讨论,听取企业情况,明确相关规定,评估影响程度,讨论下一步的协调工作。中国摄影学会会长黄参加了讨论,并要求艺术委员会立即组织研究和协调工作。中国摄影协会秘书长李维东随后对研究和协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年8月20日
艺术委员会联系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部门,思考开发票的问题,并初步传达了行业的需求。
2018年8月24日
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嘉德司库俞波到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就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进行咨询和调查。无论是委托方(亲自)向税务局开具的货款发票,还是委托方委托拍卖行办理的货款发票,在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都是不可操作的,买卖双方无法避免相互了解信息。
2018年8月下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主管部门的要求,艺术委员会将对近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买卖双方的构成进行统计。同时,我们将向相关金融专家咨询中国增值税管理政策及解决方案。
2018年9月11日
中国电影协会正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提交《关于拍卖价款增值税开票问题的反映和建议(中拍协[2018]47号)》。随后,中国电影协会原副会长刘俊年和秘书长李维东向公司领导汇报。
2018年9月27日
艺术委员会召集嘉德、保利、师旷、荣宝、瀚海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主持了进一步提案的研究,提案由嘉德财务总监于波起草。
2018年11月21日
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财务总监于波一行赴国家税务总局反映2018年秋季全国拍卖面临的开票压力,并进一步提出解决开票问题的书面建议:《关于拍卖价款增值税开票问题的补充建议(中拍协[2018]59号)》。
2019年2月26日
艺术委员会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计费协调等年度工作事宜,于金生、刘英、陈令初、贾金华、徐磊等相关人员参加。
2019年3月初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杰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关于调整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方式的提案》。
2019年3月5日
艺术委员会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账单协调和其他年度工作。胡、蒋迎春、陆、左京华、顾、许、任志祥、陈令初、贾金华、等参加。
2019年4月2日
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嘉德财务总监于波、保利财务总监郭建伟第二次来到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解决开票问题的紧迫性,并从政策和技术角度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探讨解决方案。
2019年6月10日
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监护人司库于波、保利司库薄英第三次访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讨论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问题。随后,艺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介绍了拍卖行业,并界定了“文物和艺术品”的概念。随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根据初步沟通情况,起草了政策调整方案。
2019年6月下旬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认为
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杰的建议,表示将进行调研,在深入了解拍卖行业运作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考虑并妥善解决拍卖收入增值税问题。
2019年11月20日
中国拍卖协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关于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由拍卖行代开的请求(中拍协[2019]69号)》,反映了2019年全国秋季拍卖面临的压力,要求拍卖行直接开具拍卖价格增值税发票。这些文件还被发送到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局。
2019年11月下旬
为了找到解决办法,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向北京市税务局提交了试点方案。北京市税务局将试点方案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指导和沟通。
2019年11月下旬
黄、会长、中国电影协会秘书长向商务部流通发展司领导汇报开票问题及协调情况,提交《关于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报告(中拍协〔2019〕71号)》。随后,商务部安排负责同志与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协调。
2019年12月12日
根据中国拍卖协会会长黄的建议,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服务业拓展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北京市税务局与艺术委员会、嘉德、保利等单位负责人探讨如何通过北京服务业拓展综合试点办法争取拍卖行代北京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2月27日
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与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领导、嘉德财政局长于波第四次到国家税务总局,与物资部及相关部门领导讨论试点项目的可行性。
2020年2月28日
疫情爆发后,艺术委员会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了疫情下拍卖行业的困境,提出了加快拍卖价格开票结算的要求,并在此后一个多月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讨论。
2020年4月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艺术委员会会同嘉德、保利、瀚海等企业,整理出拍卖企业能够提供的证明拍卖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清单,同时对不同委托情况的处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交易证据清单的确定、监管方式等提出建议。
2020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9号公告。公告第三条允许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为买家收到的商品价格。相应的商品价格不计入拍卖行的应税收入。该条例将于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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