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仿临摹也属创作吗?
时间:2019-11-22 来源: 作者:华纳艺术网  点击次数:
事件原因:原画人要求销毁被告的画作
据画家向维仁介绍,他的美术作品《醉》发表在美术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的《五彩笔宋向维仁工笔人物画》中。后来发现,《人民日报》网站的一篇关于艺术展的报道中,作者田琦(笔名彭立红)签名的《和中仙》和他自己创作的《嘴》都有相似之处。
相为仁比较后发现,除了画面上方的红色文字外,整幅画的构图、形状、颜色、线条与醉莲的一模一样。
向卫仁认为,彭立中未经允许,剽窃原告方的画作,剪掉原告方的签名,进行国际展览,侵犯了原告方的多项版权;人民网络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为此,控方要求人民网删除涉案报道,并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责令彭立中销毁何忠贤的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法庭上出示了两幅画作为证据。这两幅画的内容是一个裸体的女孩躺在荷叶上。无论是女孩头上、手上的花,还是身后的草和树,这两幅画几乎没有区别,只是女孩看的方向不同。更重要的是,被告的画上有红色的字。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案件将于稍后宣判。
争议的焦点
复制的画是否侵犯版权?
被告:复制还需要技术和创造性劳动
彭立中表示,任何文案工作都可以成为独立的作品,不仅需要技术,还需要个人的创作劳动,包括对人物结构的梳理和整理。中国驻外使馆不存在侵犯复制权的问题。
他还认为复制的作品必须加上作者的名字,如果仍然是原作者的名字,那就是伪造的。“作品的标题清楚地表明它是一份拷贝,因此不存在对签名权和修改权的侵犯。”
彭立中称,复制作品创作后,未发表作品或将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不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存在对获得报酬权利的侵犯。
原告:签字被剪掉了,不符合复印规范
向维仁说,彭立中作品的色彩构成和形状与原告作品基本相同,但在人物表现上存在一定差异。彭立中将原告公章上的所有签名全部剪掉,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属于非法复制,不符合复制规范。原告认为它不是复制品。
据原告代理人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版供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收费使用,但应当署名。在这种情况下,彭立中的这幅画的复制品并不是用来学习和欣赏的,而是用来展览和网络交流的。
此外,项为人认为他的创作是艰难的,而收藏者可能看到了被告的《仙人荷花》,但他错误地认为他的《醉莲》涉及抄袭
被告画家声称那幅画是原作
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日报》辩称,媒体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据“人民币网”报道,此次展览由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主办,中国许多主流媒体也进行了报道。“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大使馆已经审查了这些作品的版权,媒体不能也不需要质疑或重新审查它。”
画家彭立中认为,《和中宪》的作品是他复制的,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没有侵犯原告作品的版权。其次,他在临摹的《仙人荷花》中加入了自己的创作,这是一部全新的作品。此外,被告未发表或使用复制的《何中仙》作品用于商业目的,不侵犯原告的版权,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著名画家被指控抄袭被告画家:抄袭也是不抄袭的
向维仁的原作《醉莲》。
据信,《仙人莲子图》是他临摹自己的《醉莲图》而成。著名画家向维仁向朝阳法院起诉彭丽中人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络),要求公开道歉,销毁名画《仙人荷花》,并要求赔偿50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记者发现这两幅画都是美女躺在荷花上,只有一幅有文字,另一幅没有文字。被告的画家说,复制不是剽窃,也不是用于商业目的,也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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