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官窑次品瓷器去哪了
时间:2022-03-21 来源: 作者:亚星艺术网  点击次数:
清代旧宫明永乐青花菊花花瓣纹碗,有浑浊的花纹,证明入宫的器不一定是最精美的产品。
“明清官窑的残次品瓷器就地粉碎掩埋,使其既不能入宫,也不能流散民间”的说法在社会上很流行,让很多不了解底子的人信以为真。需要分析实际情况。
好瓷不入宫。
明朝何三伟《云间志略》年地方官何的九个故事:“换窑,永远得不到,怕以后收回,供应不期。所以都存放在库房里,不敢擅闯。宽仁者最德,以为众宜慎,以造地方之无量乐”。这段话的大意是:窑成了美的工具,很难获得,不敢呈于朝廷。原因是法院不能完成任务,因为它按照美的标准要求产品。何,知县,同情百姓疾苦,藏起难得之瓷。所以,人们记住并赞美它。
《沈明符节《纪录汇编》卷151也有类似记述:“窑变量为十窑千万件,但窑监见之,必毁之,窑变得太珍贵,不敢入内廷,故不可为老人献礼。因此,瓷器只能提供其正确的、无瑕疵的颜色”。在这一节中,除了说明窑变美了,产品不进宫,还强调:“只有献上瓷器,才能做出像一只耳朵那样正确无瑕的颜色。”
所以御选入宫改窑为美器不是标准。瓷器入宫的标准只能是“端正、结合、光洁无瑕、色泽一致”。
陶瓷制作是一种不规则的工艺技术。一旦火、胎、釉、颜料、造型、天气、湿度、摆放位置、技艺等等诸多因素发生碰撞,制作工艺就很难控制。结果是一色入窑,万品出窑,每一件出窑器物都是自然窑变的结果。如果主管官员以最精美的产品作为选择入宫的标准,无疑是自找麻烦。所以,最精致的产品,连同窑变这种“奇怪的品类”,一般都会被悄悄处理掉:要么束之高阁,砸碎掩埋,要么中饱私囊。近年来,从景德镇御窑址出土的一些残片的原始状态比北京故宫博物院现存的完整件更加精美。就是这个原因。不一定是某些学者推测的。因为烧的量大,皇室绰绰有余又无处安放,就坏了。
有缺陷的官窑产品在清代是有卖有赏的。
我们来看看《同治辛未年(1871)》《景德镇奉县勒石碑》年8月的部分内容:“景德镇陶瓷的面积,历来是按照各种规定。所有损坏的瓷器都是黄家洲的小店卖的。其四色中足瓷,各客买办自便,别人拦不住。”
这个铭文写得很清楚:官窑的碎瓷器一直是黄家洲的商人买卖的,其他淘汰的四色中足瓷器都是商人自由买卖的。这是晚清的做法,自然不能单独论证。我们来看看乾隆年间的情况。
乾隆八年(1743年)二月二十日,唐颖对乾隆尚《次色瓷器变价以杜民窑冒滥折》说:“每年每窑都有选件,数件数损,几乎等于美国的件数.每年大运会的时候,会一起提交,存放在内府。能换价的,就是北京换价的;那些有所贡献的人已经做好了回报的准备。”
这是唐颖报告中的一段话。事实上,在唐颖给甘龙这个折扣的前一年,也就是甘龙7年12月12日,唐颖在6月23日接到了甘龙的谕旨。旨:"此后,你不必来京,即禅
先说雍正时期的情况。雍正《江西通志》卷135:“每年秋冬,船工仆人送来600多桶圆切器皿,碗、碗、钟、盘等彩色圆器皿16700件,从23寸到23尺不等。还有六七万件二次色选出来,装在桶里放回北京欣赏。”这个事情在《景德镇陶录》1《陶成纪事碑》也有描述。
由此可见,雍正时期,丢掉次等彩瓷的处理方法,是和挑选出来的上等彩瓷一起解决问题,以供欣赏。但是奖励和使用的数量还是很少的,大量在北京被卖掉处理掉了。这个说法也是有史料依据的,这里就不细说了。
关于康熙时期残瓷的处理,没有具体的文字记载。但之前有明万历年间官窑的次品管理方法,之后有雍正乾隆年间的卖奖行为。承前启后是历史规律,总体上没有太大区别。
明代官窑残瓷的处理
沈《敬事草》卷五万历四月十三:“烧
造瓷器内有屏风烛对棋盘花瓶,已烧成的拣好的进,不堪的变卖,未烧的停止,应该供用的照旧烧进。”陆万垓《江西省大志》:“逐年存储器皿日多,库役皀快乘机盗窃,董事者且拣择馈送,是以公家之物,徒济贪鄙之私。隆庆五年春,蒙抚院义行,将存留器皿委官查解折俸。”
这两段史料证明,明代万历、隆庆两朝,官窑次品瓷器被监窑官存储在库房里,虽然时有变卖,但管理不善,贪鄙严重,拣择馈送成风,丢失毁坏巨多。
嘉靖以后,窑事日繁,官窑厂无法满足供御需求,开始制度化地采取“官搭民烧”的办法应付任务。“官搭民烧”解决了钦限瓷器需求量大、时限紧迫的问题,便于按时完成御用任务,但也造成大量不合格瓷器充数凑解。万历《江西省大志》记:“但民窑狡诈,人百其心,乘限期紧并,多以歪斜浅淡瓷器塞责。厂官事逼,姑收凑解。”此见,不合格的瓷器不仅没被打碎,反而被凑数解押到了宫中。
洪武到正德,官窑次品的处理方式,文献上未见专门记述,考之不确。不过,近年景德镇御窑遗址中发现了被人为填埋的次品官窑器。学界据此得出了明代洪武至正德年间官窑次品瓷器均被打碎掩埋的结论。这一结论与明代早期官样瓷器使用制度基本吻合,可谓论之有据。但其中仍有值得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在文献凭据不足以及明代早期提倡节俭的大背景下,打碎次品瓷器是唯一的选择吗?
目前,虽然没有直接的史料将上述提问澄清,但如下两则文字从另一侧面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明朝典汇》卷一百八十九记:“正统七年,江西所造九龙九凤膳亭及龙凤白瓷礶,俱不及式,工部请治提调官罪,复令改造,上悉劳民,诏勿改造,提调官宥之。”同卷另一段文字:“天顺六年,光禄寺以供用龙凤花素瓷器万余件,皆损弊,请勅工部移文有司成造,上以其劳民已之。”由此可知,至少在正统、天顺之期,次品瓷器的一部分是将就着使用的,而不是完全砸碎掩埋。
另有可资参考的论据是宋时即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的成例,宋时御拣后可以出卖的做法,是否对明代早期官窑次品瓷器的处理产生过影响?或未可知。
另一个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是:只要“官搭民烧”行为存在,官窑次品器也就无法全部被打碎掩埋。以次充好,姑收凑解,甚至匿而销售的情况在所难免。而“官搭民烧”以应御用之急需的情况至少从宣德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此为后话,留待下篇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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