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应用著作权制度,提升美术产业市场活力
时间:2020-05-21 来源: 作者:亚星艺术网  点击次数:
艺术创作在现代文化产业市场中的价值日益凸显,也催生了各种艺术职业。除了传统的绘画、摄影和动画行业之外,它们还在服装、装饰、建筑和工业设计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更不用说高度依赖艺术创作的现代文化和创意产业,如创意产品和广告设计。可以说,艺术创作不仅是一项高低分的艺术活动,也是一项市场收入丰厚的商业活动。版权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保证艺术家的智力作品能够充分、顺利地转化为市场价值。如何灵活运用著作权制度来维护艺术创作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每一个艺术家在创作艺术时都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现代艺术形式有很多种。除了绘画、雕塑、设计和建筑等基本范畴外,行为艺术、前卫艺术和艺术创造力等新的艺术形式也层出不穷。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艺术形式都可以像艺术作品一样受到版权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用法律语言定义了艺术作品的含义:“艺术作品是指由线条、色彩或绘画、书法和雕塑等其他手段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原创智力成果。”这三条规定了艺术创作获得版权保护的基本门槛:
首先,艺术作品是原创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一个重要条件,但独创性并不等于创作的艺术性。一般来说,人们评价和衡量艺术作品的价值主要是从它的艺术质量。艺术造诣的高低往往决定了艺术作品的价值。这很容易造成这样的误解:艺术水准高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艺术水准低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是检验艺术创作能否被视为独立作品并受到保护的最重要条件。所谓独创性,除了“独立”和“创造”。所谓“独立”是指艺术创作应该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的结果。所谓“创作”,就是要求创作活动反映作者的艺术个性,并有一定的创新性,而不是简单地拼凑他人作品的元素。原创性被视为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在判断原创性时不考虑作者的身份、艺术造诣和文化水平等其他因素。也就是说,无论是伟大艺术家的杰作还是儿童的涂鸦,他们都可以在版权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此外,一些工艺美术设计,如服装上的线条,产品包装等。以实用性为主要目的并考虑到一定美学意义的作品,通常不被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作品,但可以归属于设计并受专利法保护。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艺术作品中的特定表达。观念/表达二分法也可以称为内容/形式二分法,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种独特分类。作品应该是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作者运用自己的智慧将作品的构成元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如颜色、线条、符号、光线等。根据一定的规则和顺序来表达他的思想、感情、观点和立场等综合观点。在艺术创作中,著名的历史事件或经典的文学情节往往是艺术创作的灵感来源。例如,中国杰出的漫画大师刘继卣先生曾在1954年创作了一组以宋武打虎为主题的绘画。众所周知,武松对老虎的攻击是经典小说《武松打虎》中虚构的人物事件。事实上,宋武创作的以打虎为主题的艺术作品、影视作品和其他作品不计其数。刘继卣先生和其他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以宋武的《打虎》为主题的艺术创作。这是因为武松的“打虎”主题是一个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概念,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然而,一旦刘继卣先生根据自己的想象将原本用文字描述的故事场景形象化、艺术化,《水浒传》组图纸将产生版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事实上,1980年,山东京洋港酒厂修改了《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十一幅画,用于其生产的京洋港陈年酒瓶的瓶贴和外包装设计,甚至在1989年申请商标注册。1996年,刘继卣的妻子和孩子将泾阳港啤酒厂告上法庭。法院一致认定,泾阳港啤酒厂侵犯了著作权,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艺术作品和艺术作品的载体具有不同的法律所有权。在美术行业中,美术往往是指美术的物质载体,如纸、版画等。在法律体系中,艺术作品及其载体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前者是版权的客体,后者是物权(所有权)的客体。《武松打虎》第18条规定:“原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原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所有人享有。”在正常情况下,艺术作品与艺术作品的载体一一对应,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导致作者失去对艺术作品的控制权。因此,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原始艺术品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使用。事实上,版权法赋予作者对艺术作品的丰富权利,艺术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品)的交易并不影响作者对作品享有版权。近年来,数字艺术形式的出现使得艺术创作不再受物质载体的限制,也给艺术收藏带来了挑战。美术收藏主要通过对原美术作品的所有权来控制美术作品的接触活动,收藏的价值恰恰体现在作品的排他性接触上。当数字艺术品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网络中时,如何确保收藏者能够独家获得艺术品,作者的正常权益不受侵犯,还需要通过合同进行更为精细的所有权设计。
《著作权法》 赋予了作者哪些权利
作者作品的版权是通过立法列举形成的权利的集合。由于艺术品大多附属于载体交易,许多作者错误地认为,当艺术品载体的所有权被出售时,作者对艺术品的权利就不复存在了。事实上,版权法赋予作者丰富的权利体系,这可以确保作者能够充分保留作品的实际和潜在市场利益。《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了作者在作品中可以享有的17项权利。除了作为总括条款的第17条,作者通常可以享有16项权利。这包括四项个人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还包括12项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编辑权、电影制作权、翻译权和编辑权。这些权利基本上涵盖了作品在文化产业中的正常使用,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赋予作者合法的利益,从而形成了一种“为天才之火添油加醋”的创造性激励状态。
作者的人身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非财产权。作品人格权具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不确定性和不可分割性。为了鼓励作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法律对作品的财产权规定了一个时限,一般是在作者死亡前后50年。一旦最后期限到来,作品的产权将被宣布消失,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允许人们自由使用。这就是为什么任何人都可以创作以《著作权法》为内容的艺术。然而,作品的个人权利没有时间限制。对他人作品的任何使用至少应该尊重作品的个人权利和利益。所谓不可分割性是指一本书的个人权利是属于作者的私人权利,不能交易或减损。例如,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这项权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禁止他人篡改作品;二是禁止他人分割或篡改作品。第三是禁止他人诽谤和贬低作者的名誉。近年来,改编作品已成为文化产业的一种流行运作模式。是将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还是动画作品;无论是将艺术作品改编成电影还是电视作品,他们都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作者和影视作品制作人之间关于作品改编规模的争议。许多人认为,只要作者被授权编辑他的作品,他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重新加工和创作他的作品。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修改权是一种可以转让或许可给他人的财产权。然而,修改权的转让不能导致作者完全丧失对作品改编的监督权。编辑权的底线是作者的初衷不能被歪曲或篡改,因为这是属于作者的个人权利。在书面作品领域,2019年,陆川的电影《水浒传》被原《九层妖塔》的作者张牧野起诉。尽管作者张牧野将其作品的所有产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尽管本案中被告《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制作人获得了第三方修改作品的授权,但法院仍然裁定《九层妖塔》侵犯了作者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因为《九层妖塔》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极大地改变了剧中事件的背景和人物之间的关系。这充分反映了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作为作品的个人权利的不可分割性,也为广大作者提供了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法律武器。
知识产权是作者作品的收入来源。版权法为作者创造了12种特定的权利来使用他们的作品,并通过分类的方式获取利润。这12种具体权利基本上包括了作品在文化市场的当前使用模式。我们可以将这十二种权利分为三种类型: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复制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租赁权。复制权可以比喻为“作品的复制”。有趣的是,临摹是一种特殊的艺术技巧,高超临摹的结果是获得假的和真的艺术品。然而,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拷贝越出色,就越容易招致侵权:最高的拷贝往往属于拷贝权的保护范围。演绎权包括编辑权、编辑权、拍摄权和翻译权。作品的演绎也被称为作品的二次创作。许多艺术形式只有通过艺术再加工和转化才能产生更大的市场价值。演绎权赋予作者控制作品再创作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改编、拍摄还是翻译,通过再创造创造的新作品都被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作品,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例如,卡通《九层妖塔》是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艺术作品。卡通作家和小说作家分别拥有卡通版本《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和小说版本《斗破苍穹》的权利,是权利的独立主体。然而,漫画家的艺术创作实际上是对文学作品《斗破苍穹》的改编,只有小说作者授权才能进行。此外,尽管漫画作者对他们创作的漫画拥有独立的权利,但基于改编关系,漫画《斗破苍穹》在授权他人使用时必须获得小说作者的许可。我们称这种现象为演绎作品和原创作品之间的关系。法律就像一条无形的链条,连接着相关的作品。当在链的末端使用作品时,一个接一个,必须沿着这个链寻求授权,直到链的起源:原始的原始作品。最后一类权利集合是传播权的范畴,包括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渠道日益增多。法律还列举了各种传播渠道,从而赋予作者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利益的权利。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展览权。展览权是艺术和摄影作品作者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指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如前所述,作品的版权和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载体的物权是两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展览活动是展示作品载体的行为,因此展览收藏主要是获得美术作品的原作或复制品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展览收藏者的利益,法律特别规定,展览艺术品的权利与艺术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所有权相一致。也就是说,只要收藏者合法获得艺术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所有权,他就可以同时获得展览艺术品的权利,而无需寻求作者的授权。
艺术创作已经成为现代文化产业的重要环节,版权制度是保护艺术作品作者在艺术市场合法收入的法律工具。然而,只有实现艺术创作与法律保护的良性互动,文化事业才能走向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新时代。
(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兼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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